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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3-11-06   审核人:薛拥军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正常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电动车的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含外包服务人员)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

二、电动车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与前方或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要主动避让行人。不得逆行超速、戴耳机、接打电话或在人行道上骑行,严禁酒后驾车,夜间须开灯行驶。

三、电动车须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严禁堵塞交通和占用消防通道

四、电动车入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教工电动车审批备案,依据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津职师大发〔2017〕281 号,参照机动车通行证办理流程申报校园务工人员,按照《校园务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入校前申报;原则上建议学生不要在校园内行电动车,因走读、实习交通不便特殊原因,确需骑行电动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报安全工作处登记备案后,方可骑行如有人员退休、离职、毕业等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安全工作处注销人员和车辆入校权限。

五、电动车需到指定停放充电区域充电;严禁电动车进入楼宇或将蓄电池带入楼宇内以及室内充电,严禁从楼宇及其他公共区域私自拉线充电

六、各单位(部门)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抓好日常检查,与所属骑行人员签订《电动车使用安全承诺书》,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

七、未悬挂牌照、未佩戴头盔、违规载人的,不按照规定骑行且在校园内多次乱停乱放不听劝阻的电动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八、学校常态化开展校园内电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安全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规行驶、停放的, 将采取警告、锁车、拖离等措施对于清拖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的车辆损坏,由车主自行承担;对违规充电的,将依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天津市消防条例》对涉事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因违规充电造成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造成严重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请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相关管控措施予以理解、配合和支持,一旦发现电动车(电池)违规充电行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或者向学校安全工作处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28700159)。

附件:校园电动车使用安全承诺书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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