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推销营销统一纳入校园安全管理范围,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临时摆摊设点、推销营销分为商业性活动和非商业性活动。商业性活动指义卖、商品展示、商品展销等;非商业性活动指学生社团、学生会组织的招新、宣传、志愿服务和公益性活动等。
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校内摆摊设点、推销营销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节假日和特定时间。
三、教学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原则上不准摆摊设点、推销营销,确有需要者,必须提前三天提交《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推销营销活动》申请表,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方可在指定时间、区域进行活动。
四、学生组织需在校内举办非商业性活动,也必须提前三天提交《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推销营销活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单位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保卫处审批同意,校长办公室备案,方可在指定时间、区域进行活动。
五、对于学生个人在校内开展的商业活动、学生组织联系社会单位在校内开展的商业活动、社会单位在校内开展的商业活动,以及校内固定经营商户在其经营场所之外摆摊设点、推销营销等,保卫处原则上不予受理和批准。
六、申请校内摆摊设点、推销营销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校内摆摊设点、推销营销活动应健康向上、非盈利性。严禁非法宣传,严禁虚假广告,严禁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携带有“黄、赌、毒”内容的物品和非法刊物进入校内。
2.申请校内摆摊设点、推销营销活动者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对活动的内容、形式等进行严格审查,主要负责人要签署意见。
3.申请校内摆摊设点、推销营销活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不得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二)程序
1.申请校内摆摊设点、推销营销活动者应认真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推销营销活动》申请表,经保卫处审查同意,校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区域进行活动。
2.申请校内摆摊设点、推销营销活动者必须服从保卫处的管理,审批回执应存放在活动地点,便于查验。
七、校内摆摊设点、推销营销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出现以下情况,保卫处有权予以取缔:
1.实际活动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或擅自改变时间或地点;
2.组织者不采取安全、保洁等措施,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环境卫生脏乱;
3.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八、对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推销营销的行为一律予以取缔;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保卫处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将同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责任。
九、本办法由保卫处、校长办公室解释。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悖的有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