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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监控录像调取暂行规定
2020-08-31   审核人:薛拥军

 

一、公安机关等外单位工作人员需要查看、调取和复制监控视频的,应履行登记手续,涉及校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时应逐级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其他部门或单位因公需要查看、调取和复制监控视频的,应持有介绍信或经保卫处同意。

三、学生或教职工个人需要查看监控视频的,由学生或教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学生由责任辅导员审核、教职工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加盖所在学院(单位)公章,报保卫处审批。

四、学生或教职员工个人遇有突发性案(事)件来不及审批的,可电话征求责任辅导员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并经保卫处值班干部同意后,由本人填写承诺书承诺补办审核手续,可先行查看,手续后补。

五、学生或教职员工个人查看监控视频时原则上不能超过2人,不得对监控视频图像进行拍照、摄录、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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