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遗失物品及失物招领的管理,维护失主的权益,进一步弘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营造温馨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基本管理制度
(一)失物招领地点:校园警务室;
(二)失物招领时间:工作日8:30--16:00(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除外);
(三)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做好登记工作,如有人员上交拾到物品应及时做好登记、保存;如有人认领物品,必须谨慎仔细核查,以防冒领、错领和重领的情况。
二、储存管理制度
(一)物品储存前要仔细检查是否完好无损,并认真做好遗失物品接收记录,存放到专用失物存放柜;
(二)接收遗失物品时一旦发现物品存在损坏、残缺等问题,即刻做好接收物品情况登记;
(三)接收物品完好,后期如有人为毁坏,接收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四)所有接收遗失物品,接收管理人员一律不得私自外借或带回使用;
(五)对于出现冒领、挪用、私吞等情况,上报相关部门或学校进行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失物招领流程
(一)失物接收
1.拾到失物的人员将遗失物品交至校园警务室,由警务室管理人员接收并当场核查物品情况,做好接收情况记录;
2.如遇到遗失物品内有明确提示失主身份的,应及时主动与失主取得联系;
3.遗失物品及时上传党委安全工作部网页失物招领专栏,以便失主可及时查询信息;
4.保管人员应注意失物的安全存放,储存柜子应及时锁好。
(二)失物认领
1.在确认失物是否属于认领人时,工作人员应注意态度及用语,谨慎仔细,细心但不苛刻,确保物归原主;
2.认领人前来认领物品时,需出示有效证件,待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认领手续并签字确认,将遗失物品归还失主。
四、其他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安全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