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活动工作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级机构和群团组织面向全校或社会主(承)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有重要领导或热点人物参加的活动,均按照大型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到校内租借场地举办活动。
第四条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承)办单位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党委安全工作部(处)是大型活动审批的职能部门,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活动方案,确保安全有序开展;
(二)掌握参加活动人员身份,对涉外活动按规定向外事部门报告;
(三)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拟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和各岗位安全职责;
(六)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七)活动前,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八)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党委安全工作部(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九)接受属地公安、消防及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确定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
(十一)活动后应立即撤除活动宣传横幅、展板,恢复正常秩序。
第七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单位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承)办单位(部门)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党委安全工作部(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主(承)办单位提交的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施申请批准;
(二)指导主(承)办单位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三)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第九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熟练掌握安保措施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三)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四)服从现场安保人员的统一指挥。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各地、各民族风俗习惯,安全文明参与活动;
(二)遵守公共安全防范要求,落实落细管控措施,全力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三)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入场;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起哄,不喝倒彩,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工作人员,爱护公物及公共卫生,不得投掷杂物和乱扔垃圾以及一切不得体、不文明的言行;
(五)如遇紧急情况,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六)人员及车辆服从疏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章 大型活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在校内主(承)办的大型活动,对接单位应事前报分管校领导、主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和书记或校长批准(下同),提前5个工作日向党委安全工作部(处)提交《申报表》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校内单位(部门)与校外单位在校内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对接单位应事前按上述流程审批后,提前7个工作日向党委安全工作部(处)提交《申报表》,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校外单位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对接单位应事前按上述流程审批后,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处)提交《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大型活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属意识形态范畴的大型活动还应事先报党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根据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况,党委安全工作部(处)负责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的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票证管理方案、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疫情防控、突发事件、防暴恐等应急措施预案,重大活动应进行事前应急演练;
(十)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主(承)办单位(部门)申报时,应当向党委安全工作部(处)提交:
(一)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三)出入使用的证件(门票)样本;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情况;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党委安全工作部(处)自接受大型活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须告知主(承)办方理由。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党委安全工作部(处)应当给予审批:
(一)主(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提交资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要求;属意识形态范畴的,已获得党委宣传部批准。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不会对学校名誉、校园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影响校内其他重大活动;
(七)已获主管校领导和主管安全工作校领导批准;
(八)不妨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承)办单位应重新进行申请。变更、取消已公布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大型活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安全工作部(处)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
(二)未按审批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行为的;
(三)活动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社会公德的;
(四)可能引发民族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可能引发网络舆情、影响学校声誉的;
(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七)大型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存在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群体事件等苗头的;
(八)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自负。学校视其情节及后果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党委安全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大型活动申报表
附
件: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大型活动申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活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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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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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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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或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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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规模
(拟参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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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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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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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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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说明
(内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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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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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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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请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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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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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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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安全工作部(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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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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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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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安全工作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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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或校长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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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各单位主办(承办)的大型活动均应填写此《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大型活动申报表》(此表可在党委安全工作部(处)网页上下载);
2.主(承)办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表》报党委安全工作部(处),党委安全工作部(处)将视情况联系公安、交通、消防部门予以协助;
3.校外单位在校内举行的大型活动还应提供相关文件或资质。
4.此表一式四份,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承)办单位、场所提供单位、党委安全工作部(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