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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2024-04-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通行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校园安保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校园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校园道路,通行时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安全工作处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实时调控等措施;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须事先报备,与安全工作处确定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联合制定车辆疏导方案。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贯彻落实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循保障安全、归口管理、服务师生的指导思想,确保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包括家用汽车、公务用车、大小客车、货车、专用工程车、特种车辆等。

第七条 教职工私家车(不含营运车辆)出入校园,须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机动车出入校园申请表》(附件 1),并附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和所申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报安全工作处备案,录入机动车道闸系统进出校园。每位教职工至多录入两辆私家车,车主必须是本人或直系亲属。

第八条 校园务工人员、各类培训学员及外聘教师等人员机动车出入校园,须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机动车临时出入校园申请表》(附件 2),并提交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和所申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由主管(联系)单位(部门)审核后,报安全工作处备案,录入机动车道闸系统进出校园,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安全工作处申报变更。

第九条 校外机动入校须业务主管部门核准、报备后方可进入。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不得驾驶机动车入校,确因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备后方可入校。

第十条 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确因特殊情况(如接送重病人等)需出示驾驶员证件说明情况后按照引导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各类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主要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辆、银行押运车辆、邮政车辆、垃圾清运车、抢险车辆等,经查验无误后可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出入校门时,速度不得超过 5 公里/时;校园道路限速 30 公里/时,严禁超速行驶。

(二)校园内禁止鸣号、试刹车和练习驾驶车辆。

(三)严禁在校门出入口、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道路边等非停车线内随意停放车辆,堵占路口、道路及消防通道;对于严重影响校内交通的机动车辆,安全工作处有权进行清拖,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活动或特殊情况时,驾驶员应服从安保人员现场指挥引导,安全行驶,礼让行人,规范停车。

第十四条 载货车辆出校门,凭物品所属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出门证》,经门卫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入校园时,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应下车推行,不得骑行入校,严禁冲闯校门;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

第十七条 校园内骑行时不得使用手机、多车并行、逆向行驶、竞速骑行、追逐嬉戏、急转猛拐、脱把骑行、攀扶其他车辆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入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填写安全承诺书:

(一)骑行电动车时应佩戴头盔、不逆行、不超速、不违规载人,严禁酒后驾驶。

(二)电动车须到指定地点停放,严禁电动车进入楼宇或将蓄电池在楼内充电、严禁“飞线充电”、严禁堵塞交通和占用消防通道。

(三)违规充电造成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造成严重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燃油类摩托车(含两轮、三轮)、外卖快递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入校。

第二十条 严禁驮带超出 12 周岁以上的人员,禁止未满12 周岁的儿童在校内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共享单车企业应向学校递交入校服务承诺书,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派驻人员入校进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无主、遗弃残缺的非机动车,在公告期后仍无人认领,将予以清理。

第二十三条 行人入校应主动配合管理,严禁冲闯校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踢球、飞盘、放风筝、强行拦车、追车等。

(二)擅自移动或损坏标识标牌等交通设施。

(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共建桥是保障师生往来东西校区的安全通道,通过时应遵守以下行为:

(一)行人按照靠右原则有序通行;群体通行时,严禁齐步或正步通过。

(二)自行车通过时,按照自行车斜坡道靠右原则安全通行。

(三)严禁在天桥上摆摊、打闹或做出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等。

(四)人流高峰期、恶劣气候条件下,自觉有序慢行,严禁拥挤。

第二十六条 儿童进入校园要有成年人陪护,陪护人员承担监护责任,负有照顾、看管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的人员,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其所在部门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向安全工作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在校内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安全工作处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条 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经当事人协商后,应尽快处置,恢复交通。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建筑物、附属设施、道路、供电、供水、通讯、道闸、监控、灯杆等设施设备以及园林绿化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安全工作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规划校内交通道路路线,依据实际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置减速带、交通隔离桩、交通标识标牌等交通设施;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园内交通纠纷处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三十三条 安全工作处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大型活动的安排,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纠正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对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发现本校教工的车辆第一次超速、违规停放等行为,给予驾驶员提醒警告;发现本校教工的车辆第二次超速、违规停放等行为,通知驾驶员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发现本校教工的车辆第三次超速、违规停放等行为,驾驶员将被列入黑名单,其名下登记所有车辆限制入校一个月,并进行通报。一个月后,经本人提出申请,作出书面承诺,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解除黑名单,恢复其车辆通行;如果再次发生超速、违规停放等行为,将再次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通报,本学期内不得重新申请车辆入校。非本校教工的机动车,发现第一次超速、违规停放等行为,给予驾驶员提醒警告;发现第二次超速、违规停放等行为,驾驶员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其登记的车辆入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与宣传,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津职师大校发〔2017〕281 号)同时废止。附属高级技术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安全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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