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教委2024年安全稳定工作提示(第17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二轮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工作处牵头,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后勤处及各学院协同配合,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含外包服务人员)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二)配合开展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无公安部门登记牌、无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
(三)加强本单位建筑区域内的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须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
具备符合上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请到双林派出所或可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安装号牌。双林派出所电话:022-88467616。
上牌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未办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校及在校内行驶。
第七条 校园实行电动车登记管理制度,实现一车一证、一人一车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主动及时到安全工作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教工电动自行车审批备案,依据《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文件,参照机动车通行证办理流程申报;校园务工人员,按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园务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在入校前申报;学生因走读、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原因确需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报安全工作处登记备案后,方可骑行。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保持号牌和通行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挪用、套用、伪造、变造的号牌和通行证。
第十条 教职员工的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每年普查登记一次;学生的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有效期截止至毕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根据合同时效设置有效期。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到期后交回安全工作处。
第十一条 鼓励车主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第四章 电动自行车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未悬挂牌照、未佩戴头盔、违规载人、违规加装遮阳篷伞的等违反相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电动车进出校门应配合查验、缓慢推行,不得有加速、猛拐等扰乱校门进出秩序的行为;在校内驾驶时电动车后座可以乘坐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且乘坐人和驾驶人需同时佩戴安全头盔;限速为15公里/小时,通过交岔路口、弯道、减速带时,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与前方或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与行人混行时要主动避让行人;不得逆行、超速、戴耳机、接打电话或在人行道上骑行,严禁酒后驾车,夜间须开灯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严禁堵塞交通和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通行时段、路段进行管制。
第十六条 充电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和调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校区内建设充电桩。
(二)电动自行车应在校区设置的充电桩充电。充电完成后应及时驶离,不得占用充电位。
(三)严禁将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取私拉电线或飞线充电等违规方式充电。
(四)合理控制充电时间,发现充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加强对所使用、所分管区域的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涉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立整立改。
楼宇物业人员加强室内巡逻和安全检查,安保人员加强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如发现涉及电动自行车违规问题,应立即向管理部门上报。
全校师生员工要发挥主人翁意识,履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校园安全责任,如发现电动自行车在楼宇内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请第一时间拍照并拨打举报电话:88181507。
第十八条 开展常态化管理。安全充电方面,凡违反“五个严禁”和未在集中充电点位进行充电的,都属于违规充电。在校内违规充电的学生,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累计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收回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对在校内违规充电的教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累计2次者,在校内通报批评并收回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因违规充电造成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造成严重事故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首次发现未戴头盔、违规载人、违规驾驶、违规停放等方面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累计2次者在校内通报,累计3次者收回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把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将校园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广大师生员工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相关管控措施,为建设高水平的平安校园贡献力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安全工作处 2024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