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正常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电动车的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含外包服务人员)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
二、电动车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与前方或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要主动避让行人。不得逆行、超速、戴耳机、接打电话或在人行道上骑行,严禁酒后驾车,夜间须开灯行驶。
三、电动车须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严禁堵塞交通和占用消防通道。
四、电动车入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教工电动车审批备案,依据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津职师(大发〔2017〕281 号),参照机动车通行证办理流程申报;校园务工人员,按照《校园务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入校前申报;原则上建议学生不要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因走读、实习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确需骑行电动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报安全工作处登记备案后,方可骑行。如有人员退休、离职、毕业等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安全工作处注销人员和车辆入校权限。
五、电动车需到指定停放充电区域充电;严禁电动车进入楼宇或将蓄电池带入楼宇内以及室内充电,严禁从楼宇及其他公共区域私自拉线充电。
六、各单位(部门)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抓好日常检查,与所属骑行人员签订《电动车使用安全承诺书》,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
七、未悬挂牌照、未佩戴头盔、违规载人的,不按照规定骑行且在校园内多次乱停乱放不听劝阻的电动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八、学校常态化开展校园内电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安全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规行驶、停放的, 将采取警告、锁车、拖离等措施,对于清拖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的车辆损坏,由车主自行承担;对违规充电的,将依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天津市消防条例》对涉事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因违规充电造成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造成严重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请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相关管控措施予以理解、配合和支持,一旦发现电动车(电池)违规充电行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或者向学校安全工作处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28700159)。
附件:校园电动车使用安全承诺书